新法如实告知规定对保险业提出新需要
新《保险法》对保险业提出了新需要,要使如实告知达成,需要保险经营者、保险自律组织和保险监管者的一同努力,才能得以达成。
第一,对保险经营者而言,需要健全保险营运管理,但依据新法需要,仅仅做到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,还特别应健全签收规范,加大核保工作和售后服务的管理,健全保险步骤管理。比如,在过去的保险纠纷中,保险人因没或没实行签收规范,而没办法提供已告知的任何证据,最后以保险单中因有要紧提示,“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约,尤其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、被保险人义务”而拒赔,被保险人亦同样以明知有要紧提示而未倡导,根据旧法,最后或者责任各半或者结果独家承担。而根据新法,就有所差别了,依据《保险法》第17条规定,订立保险合同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约,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约,并需要说明其内容,责任免除条约,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单证上提示并明确说明;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,免责无效。这说明保险人需要给条约和说明,没保险条约的要紧提示以不可以证明履行如实告知义务。
第二,保险行业自律的健全,在保险自律组织规范健全的同时,要健全“黑名单规范”,或有不诚信的代理人名单保险行业披露,并不同失信者的情节,规定其他任何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公司在肯定期限内不能聘用;同时,要健全行业自律公约,特别要保证其有效推行。由此,更好地发挥保险行业协会在维护保险行业自律组织、维护行业利益、提升保险行业公信力有哪些用途。
第三,健全的监管规范合适套。要使保险经营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,保险监管机构应该有相应的规范,从而使违规机构遭到处罚、并面临影响其信用的重压,最后使其失去机会。监管规章的健全对通过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、对健全保险诚信规范、健全保险市场,非常重要。